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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调查
作者:csniuqi  发布于:2015-06-18  
【摘要】:2001年《婚姻法》经过修订第一次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囊括在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弥补了我国《婚姻法》的欠缺,随后,为保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正确运作,《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二)、解释(三)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做了规定,解决相关问题。该制度的确立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及维护家庭的稳定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们不能忽略的是,经过十余载的司法实践,该制度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尚没有得到解决,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弥补缺陷。因而我们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反思和研讨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以使该制度能更加有效的发挥自身作用。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探析:
第一章、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主要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性质、功能、价值、构成要件等内容,探讨了该制度在性质方面存在的争议并赞同将其定性为侵权责任。
第二章、对国内外立法中对该制度的不同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罗列了两种立法模式,探讨了该制度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规定的差异及特色。
第三章、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并指出立法上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适用情形狭窄、举证困难、数额确定无明确参考依据。
第四章、力图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中的难题提出解决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建议:一、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况。二、采用相对优势证明标准并赋予私家侦探合法地位。三、明确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具体标准,夫妻忠实协议中对财产约定的处分可作为依据来确定赔偿数额。
相关法律条文摘录
 
《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中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撒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目录
 
绪论
第1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1.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1.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1.2.1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争论
1.2.2观点评析
1.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及价值
1.4.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1.4.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
第2章、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比较
2.1概括式立法模式
2.2概括式加列举式立法模式
2.3比较研究评析
第3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3.1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3.2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3.2.1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3.2.2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3.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3.3.1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过于狭窄
3.3.2离婚损害赔偿举证困难
3.3.3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不明
第4章、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4.1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应予扩大
4.2采用相对优势证明标准,赋予私家侦探合法地位
4.2.1应采用相对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
4.2.2私家侦探应该合法化
4.3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或依据
4.3.1量化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
4.3.2夫妻忠实协议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参考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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